主 旨:
公告ING投信經理之「安泰ING全球品牌基金」及「安泰ING全球首選基金」合併,並以「安泰ING全球品牌基金」為存續基金,「安泰ING全球首選基金」為消滅基金之相關事宜。
依 據:
依金管會中華民國(下同)97年10月29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57012號函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文及文號:97年10月29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57012號。
二、存續基金名稱:安泰ING全球品牌基金。
存續基金經理人:劉益銘。
存續基金投資策略:安泰ING全球品牌基金為海外股票型開放式基金,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日本、香港、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澳大利亞、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瑞士、比利時、芬蘭、荷蘭、義大利、西班牙、愛爾蘭、俄羅斯、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及南非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或經金管會規定之外國著名評鑑機構評定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列國家交易之債券為主。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三個月起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之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五;其中投資於美洲、歐洲及亞洲地區(含台灣)分別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及百分之五。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安泰ING全球首選基金」。
四、合併目的:ING投信此次提出「安泰ING全球品牌基金」與「安泰ING全球首選基金」之合併申請,並以「安泰ING全球品牌基金」為存續基金,以「安泰ING全球首選基金」為消滅基金,冀望在維護受益人權益,達成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基金管理效率與基金操作績效,進而強化公司整體之競爭能力。
預期效益:
(一)維護受益人權益,避免因基金資產規模縮水而面臨清算
(二)藉由基金合併,降低未來面臨基金清算的可能性達到穩定市場的效益
(三)成本之經濟效益
(四)因應投資環境轉變,提升研究品質與操作績效
(五)受益人權益應可獲得保障
五、合併基準日:97年11月21日。
|